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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丨电力交易中心信息披露乱象频出

来源:中国电力教育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5-22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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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能源人都在看,点击右上角加'关注'】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电力交易中心不按规定披露关键信息,导致我们报价全凭运气”“有熟人才能拿到数据,像一堵密不透风的‘高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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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交易中心不按规定披露关键信息,导致我们报价全凭运气”“有熟人才能拿到数据,像一堵密不透风的‘高墙'”……近日,在多地走访过程中,不少市场主体向记者讲述了他们无法从电力交易中心获取必要信息的经历。

电力交易中心之于市场主体,相当于证券交易所之于股民。截至目前,我国先后组建完成北京、广州两所区域级电力交易中心和广东、甘肃等31家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其中包括8个开展电力现货试点的交易中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下称“9号文”)指出,“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市场交易组织,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汇总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的双边合同;负责市场主体注册和相应管理,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

换言之,“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是电力交易中心的关键职责所在。但据记者了解,各地电力交易中心披露信息乱象频出,已对市场主体分析参与交易、合理避险以及电力市场的平稳运行带来风险。事实上,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自2015年起先后发布多部文件,对交易中心信息披露进行相关约束。在此背景下,电力交易中心违规操作为何屡见不鲜?难题又该如何破解?

(文丨本报记者 赵紫原)

信息披露现况远不达预期

现货交易价格波动频繁,是市场中最活跃的部分,其市场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最高。据了解,当前除了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对外发布现货结算试运行日报外,其余首批7个现货试点均不对公众公布相关信息。

国家能源局去年底印发的《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明确指出,电力现货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和依申请披露信息四类。其中,公众信息面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开信息向所有市场成员披露、私有信息面向特定市场主体披露、依申请披露信息需按相关程序向申请人披露。

据介绍,广东省电力交易中心披露的现货结算日报便属于公众信息。那为何其余7家现货试点却“杳无音信”?记者发函至福建、浙江、甘肃三个现货试点电力交易中心,试图了解其信息披露的相关问题,但截至记者发稿,并未获得相关回复。

公开信息与企业利益紧密相关。那么,在这方面,电力交易中心披露信息的情况如何?

浙江省某售电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浙江省已进行了四次结算试运行。在交易系统内,浙江省电力交易中心不对售电公司开放用户历史数据等属于‘公开信息'范畴的信息,售电公司只能向用户调取。但用户电费明细单中仅有简单的尖峰谷信息,无法满足交易需要。在对价格、曲线、负荷知之甚少的情况下参与市场,对市场主体来说是个不小的挑战。”

除现货市场外,其他电力交易中心的信息披露情况同样不令人满意。例如,山西能监办今年3月发布的《2020年度山西电力调度交易与电费结算专项监管公告》称,山西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内容较少,其中多项关键信息未披露,给市场主体分析市场供需、参与市场交易带来困难,对市场主体合理规避风险以及电力市场的平稳运行带来不利影响。

跨省跨区交易方面,电力交易中心信息披露也难以支撑市场刚需。中国大连高级经理学院特聘教授叶春表示,目前北京、广州两所电力交易中心,输电通道分配和占用情况公开透明度有待强化。“跨省跨区交易公告信息不够全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成员竞价策略的制定实施。部分区域交易结果发布时间滞后,影响了企业对后续交易进行预判。”

监管不力导致乱象丛生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去年发布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也对于“信息披露”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文件明确了公众、公开、私有信息的具体范畴,并强调“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社会公众信息和市场公开信息”“市场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开展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展曙光表示,目前的信息披露情况充分说明,各电力交易中心是没有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条例的。“电力交易中心不是普通的企业,而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电力市场交易的组织者,行使的是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从交易中心的性质来看,信息公开是其法定义务。如果‘公告'变成‘私聊',交易还能公平吗?”


文章来源:《中国电力教育》 网址: http://www.zgdljyzz.cn/zonghexinwen/2021/0522/1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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